死亡证明需在哪个派出所盖章,还是户籍地?
针对您在外地遭遇车祸身亡后死亡证明盖章的问题,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法律规定来明确依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(1958年1月9日通过)第八条规定:“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,户主、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、镇人民委员会。”您在外地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事故致死,“当地公安派出所”即车祸发生地的派出所,其具有对该意外死亡事件的管辖权,有权出具并盖章死亡证明。户籍地派出所因未实际管辖该死亡事件,无出具此证明的法定职权。因此,死亡证明的盖章机关应为外地(死亡发生地)的派出所,符合该法条对意外死亡报告及证明出具主体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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